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55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5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因辦理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層轉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