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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56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6條
本法
第四十九條
所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以聲請案提出於憲法法庭時為準,不因立法院之解散、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受影響。 前項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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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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