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6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6條

大法官為議決下列事項,得舉行行政會議: 一、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大法官之席次。 二、審理案件相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 三、其他與審理案件相關之行政事項。 任一大法官就前項各款事項,得請求召開行政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