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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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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