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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3條

書狀應使用 A4 規格紙張(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向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 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不在此限。 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使用標楷體字型,字級大小為「十四號」;行距應採「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五點」;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除首頁記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不計算行數外,次頁起之每頁行數以不逾十八行,每行連同標點符號不逾二十五字為原則,總字數不得逾一萬四千字;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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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憲法訴訟書狀之格式及記載方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4條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第5條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依序於頁面頂端置中處標示編號,不黏貼標籤,並以雙面列印或影印。其格式如…第6條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除應提出正本一份於…第6-1條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第7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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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