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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4條

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但依憲法法庭所命提出之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頁數或字數經憲法法庭另有限定者,不在此限。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不計入限制之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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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