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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25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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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