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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四 節 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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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第25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27條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第28條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關係人到庭。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第29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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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