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訴訟法 › 第50條

憲法訴訟法 第50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五、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六、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