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訴訟法
› 第49條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第48條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第50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
第51條
憲法法庭認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
第52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
第53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
第54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
← 第48條
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