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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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