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第6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八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六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六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四個基數。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均不發給照護令。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