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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辦理前條通報,得以郵寄、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其通報作業之時點,以通報資料交郵寄出或電子文件、資訊傳出時為準。 報驗義務人以口頭方式通報者,仍應於前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成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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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