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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5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第二條應通報情事之時間及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及其他相關紀錄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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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