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 第6條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
第三條
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