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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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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