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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1條

應用測量應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檢測控制點。 二、實施細部測量。 三、調製測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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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