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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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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