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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測量成果分類如下: 一、控制點成果。 二、成果圖表。 三、詮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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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