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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第5條

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 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 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 應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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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