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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3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及其減少之條件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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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