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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4條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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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