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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 二 章 院長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本院庭數之擬議。 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 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人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四、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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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11條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院長為…第13條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第14條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第15條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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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