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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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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