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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人員承辦事件,應隨到隨辦,不得稽延。但依其性質或有特別情形不能即辦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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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