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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11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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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