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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 第7條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7條
聲請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 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懲戒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卷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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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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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第12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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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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