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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7條

聲請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 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懲戒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公務員懲戒案件卷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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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職權抄送之…第3條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第4條訴訟文書或證據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第5條請求交付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或複製非由懲戒…第6條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第8條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第9條依本標準規定徵收之必要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懲戒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發還之。第10條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懲戒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第11條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第12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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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