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第2條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潛勢:指特定地區受自然環境、人為因素等條件影響所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 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之預警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