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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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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