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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
一句話看懂
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規範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的相關事項,目的在於輔導廠商順利出口並確保相關規定之遵守。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國內出版、印刷及有聲出版品錄製事業之發展,鼓勵其技術升級並 便利輸出,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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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加工出版品包括新聞紙、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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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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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臺灣地區廠商接受委託加工大陸地區出版品,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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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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