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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 第3條

加工出版品出口,應檢附國外委託人授權文件,連同加工出版品樣本向行 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准,並悉數運交原委託廠商,不得在國內出售散佈流傳 。 前項加工出版品如屬有聲出版品,其授權文件應經官方或當地合法公證機 構公證或由經政府核准成立之國際性相關著作權人組織查證。但加工有聲 出版品附鑄來源辨識碼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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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