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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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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