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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5條

戒檳班講習授課人員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人員或具相關領域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並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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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