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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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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8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 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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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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