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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 第9條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9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
第六條
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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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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