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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10條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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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