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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9條

第六條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 前項項目以測驗方式核給成績者,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十五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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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