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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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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