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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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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