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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5條

指定機構應依戒菸補助計畫,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包括補助基準、申報程序、契約之中止或終止、申報費用之核扣與追扣、違約之處罰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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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