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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健保特約機構之藥局(以下稱健保藥局)簽訂契約,並補助其調劑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費用。 前項契約之內容,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健保藥局有第四條所定違反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第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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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