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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7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公益團體,應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其服務範圍,限於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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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