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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1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與軍事機關(部隊)共用之通信系統,以軍事通信之傳輸優先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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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