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12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2條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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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