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18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8條

災害支援期間,國防部視需要,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作業室,各災害地區負有管制任務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以統合管制運用及協調通信支援事宜,全力配合執行災害搶救與通信復原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