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 第19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9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 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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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