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 第3條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3條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防部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屬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