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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第4條

國防部為適應軍事需要,協調交通部設立軍郵機構,為指揮便利起見,由郵政總局設立軍郵總管理處,下設若干軍郵管理處,分別管理指揮區域內之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之下設基地軍郵局及隨軍軍郵局。 軍郵管理處之管轄區域及各軍郵機構之組織,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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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