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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2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 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不再授田;其在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戰 士之家屬申請登記。 前項戰士在核發補償金前死亡者,其補償金由戰士之家屬領受。 第一項人員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 憑據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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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