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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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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3條
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 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殘廢及年逾五十五歲未 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十個基數外,餘 由行政院就補償對象分別訂定之。但總補償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百八十 億元。 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所需補償金及作業經費,應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本條規定發給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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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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