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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2條

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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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